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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委员会团员证管理使用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共青团工作的实际,本着健全制度、严密组织、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共青团工作的实际,本着健全制度、严密组织、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广大青年的核心,其内容包括:团员自然情况、团籍注册、团的组织关系转接、团员荣誉记载、超龄离团、备注等栏目,并附有团费收缴卡。

第三条  团员证的基本作用是:

1、证明团员政治身份;

2、进行年度团籍注册;

3、转接团员组织关系;

4、作为团员参加团内选举和进行表决的资格证明;

5、方便团员横向参加团的活动;

6、记载团员获得的一定级别的团员奖励;

7、作为团员入党、超龄离团和25岁以上提前离团的纪念。

第一章  团员证的制作、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  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其样式由团中央组织部统一制定,团市委组织部制定专门厂家印制。 

第五条  校团委为团员证的颁发单位,也可授权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办理颁发团员证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团员证须经团的颁发单位(或授权办理单位)统一编号,贴有团员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加盖团员证专用钢印和年度注册章,方为有效。

第七条  团员证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前3位数表示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后5位数是该单位团员证的顺序号,也可以在阿拉伯数字前加发证单位简称。团员证编号一经确定,在转移组织关系时不再变动。

第八条  团员证的颁发对象必须具有团籍。

第九条  新团员被校团委批准入团后,由颁证单位以郑重方式将团员证颁发给团员,并对其进行使证、爱证的教育。

第十条   团的各级组织部门是团员证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团的各级组织部门要建立团员证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颁证单位要建立团员登记表发展新团员、转入组织关系年度登记表以及团员证转移、注销年度登记表,以掌握团员增减变化。

第二章  团员组织关系转接

第十三条  实行团员证制度之后,原有的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停止使用,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就是团员证。

第十四条  在校内外范围内,均可通过团员证直接相互转接团员组织关系。

第十五条  团员学习单位发生变更时,需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按自行退团处理。

第十六条  因团员毕业和入学而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时,应在团员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团员证的使用

第十七条  团员参加需要证明团员身份的活动时,应出示团员证。

第十八条  团员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要表决时,应携带团员证。需要时,由团组织凭团员证认定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团员持证可以优先参加指定范围内的学习和文体活动。

第四章  团费收缴和团籍注册

第二十条    团员每月向团组织交纳团费,由团干部在团费收缴卡上进行登记后,加盖收款人印章,同时在团费收缴簿上登记。

第二十一条  “团费收缴卡由本人妥善保存,如发生丢失,需及时补上。

第二十二条  团员证每年注册一次,年度团员证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团员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团支部申请注册,全校注册时间为每年11月份。

第二十三条  团员证年度注册的基本程序是:

1、检查核准每个团员的团费收缴情况;

2、召开团内民主生活会,每个团员要做出全年小结,团员之间开展互评活动;

3、团组织对每名团员一年来的情况要做出评价,决定是否可以注册;

4、由团支部在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注明注册时间并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四条  党员、班干部的注册工作,由同级团委组织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团员实行缓期注册:

1、在本年度中受团纪处分的团员;

2、经团员评议,团组织认定不合格的团员。

第二十六条  缓期注册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期注册期满仍无明显改进的,经团组织评定仍不符合团员标准的劝其退团。

第二十七条  团员因客观原因没有按团组织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团组织应及时提醒其本人,按注册程序履行手续。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团员不参加注册,团组织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拒不接受教育的,按自行退团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团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五章  团内奖励、备注和离团纪念栏目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团员证团内奖励记载的范围,为院团委以上团组织授予、命名的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院团委以上团组织在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发给获奖团员团员奖励标记,直接粘贴在团员证的团内奖励记载栏内。团员奖励标记由团市委按统一规定制作下发。

第三十一条  团员年满28周岁办理离团手续时,应及时填写团员证内团员超龄离团栏目,并加盖院团印章。

第三十二条  团员年满25周岁,情况特殊,经团组织同意办理提前离团手续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某某同志提前离团字样,加盖院团委印章,不再填写团员超龄离团栏目。

第三十三条  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保留团籍,工作调动凭团员证接转团的组织关系,转为正式党员后,如果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或从事专职团的工作,不再保留团籍,团组织要及时在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入党时间及转正日期,并加盖院团委印章。

第三十四条  团员入党转正、超龄离团或提前离团,团员证由本人保存,留作永久纪念,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章  团员证注销、遗失与补发

第三十五条  团员丧失团籍后,团员证应随际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六条  团员证遗失后,团员应及时报告团组织,讲明原因。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团组织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注明因原证丢失,特此补发。日期及加盖公章。

第七章  团员证专用钢印及注册章

第三十七条  团员证专用钢印由团市委指定专门厂家统一制作,并到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团员证注册章一般应配至团支部,按长25厘米,宽O65厘米的统一规格制作,自行刻制注册章、私自注册者属违纪行为,团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团员证专用钢印及团籍注册章只限于团员证的颁发及注册工作,不能另作他用。

 

第四十条    各团总支可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订权属院团委。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4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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