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学生社团组织是我校学生在保证完成第一课堂任务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利用课余时间,自愿参加的陶冶思想情操,活跃学术空气,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直接服务于学生,进行自我教育的一种群众性组织。它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学院规章制度下开展活动,坚持"自愿、业余、多样、受益"的原则,培养造就创造型,技能型和多样型人才。为了保障学校学生社团活动的健康有序的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
第一条:学生社团的发起
1、我校在籍学生;
2、有20名以上,基于共同爱好,自觉遵守社团管理办法的学生联合发起;
3、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社团活动的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4、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5、有业务指导单位或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校内机构(如学院、各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须是校内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者;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申请
1、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首先要向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
2、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申请书;2)章程草案;3)活动范围、方式;4)指导老师的书面意见;5)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6)主要负责人简历;7)社团人数。
3、章程应包括如下事项:
1)名称;2)宗旨;3)经费来源;4)组织机构;5)权利、义务;6)其它应说明事项。
4、以上材料通过后,到校团委领取社团成立登记表,逐行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报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同意,并报校团委审核。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成立
1、审查合格后,经校团委同意,报学校批准。并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2、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予批准申请的社团,校团委将作出书面说明。
3、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章 学生社团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学生社团及成员的权利
1、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有创办刊物的权利。
2、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
3、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4、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及成员的义务
1、学生社团成员应积极参加本社团的各项活动。
2、学生社团及成员有配合团委工作的义务。
3、服从领导和管理,不得违背社团的宗旨,须在其范围内开展各类活动。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六条:学生社团为了开展活动可在每学期初向成员收取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如确实需要,须向校团委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八条: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内活动,不得挪用、侵占,并定期向成员公开使用情况。
第九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各院及校团委的监督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十条:各社团在开展活动一周前应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指导部门或指导老师同意后经校团委批准备案后方可出版。
第十二条:每次活动要有计划、有总结,要在活动前一周和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材料交至校团委存档。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申请网站域名的,经校团委同意后报校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校团委对各社团的每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
第十五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校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注册和注销
第十六条:各社团在每学期开学初的两个星期内,到校团委注册,以便更好的了解社团情况,逾期不注册者,将给予注销。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校团委申请注销;
1、社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因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罚
第十八条:校团委每学期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优秀学生社团及社团先进个人若干名给予表彰,优秀学生社团评比条件如下:
1、社团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实效,有创新;
5、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加社团活动,与业务指导单位联系密切;
6、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
1、社团活动违犯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3、背离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4、整顿后仍不合乎要求的;
5、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三十人的;
6、社团一学期没有开展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