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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共青团干部管理条例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为加强我校团的干部队伍建设,使我校团干管理有章可循,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以明确条文规定我校团干的任职条件、团干的产生办法和程序、各级团组织干部...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为加强我校团的干部队伍建设,使我校团干管理有章可循,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以明确条文规定我校团干的任职条件、团干的产生办法和程序、各级团组织干部的名额和团干的管理权限。这是我校团干队伍建设的重要规章,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团干任职条件

1、团的各级干部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努力做到团章规定的“五要”:政治要坚强、学习要刻苦、工作要勤奋、品德要高尚、作风要扎实。

2、团的各级干部必须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有与从事本职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作为各级团干的候选人:

⑴没有明确的政治方向;

⑵未持有团校结业证者;

⑶违反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⑷有违反《关于严格团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行为发生者;

⑸考试作弊者(学生);

⑹在主辅修专业课和公共课的考试中,有一门考试不及格者(学生);工作表现不突出的(教职工);

⑺在演说、写作(字)、文艺、体育等方面无任何一项专长者;

⑻不能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者。

4、在职团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引咎辞职:

⑴工作毫无建树,所负责工作多次受到上级批评者;

⑵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⑶考试作弊者;

⑷主辅修专业课,公共课考试中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学生)。

第二章、团干选举办法

    1、班级团支部委员会、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委员会必须由团员代表大会或者团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团内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3、选举时可以通过自荐、推荐、发表竞选演说的等形式确定候选人。

4、参加选举的团员代表,必须超过选举代表人数的2/3以上,选举才能有效。

5、候选人必须获得代表人数的一半票数以上才能当选。

第三章、团干产生程序

1、团的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全体团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由上届支部委员会主持,新组建的团支部选举由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授权辅导员主持。选举可由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授权,辅导员进行内部分工,分工结果由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批准并报校团委备案,并提交团员大会通过。

2、团支部委员会由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一名组成,每届任期一年。

3、新生入学后,团支部的组建以班级制为单位进行,具体工作由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负责。经团总支同意,辅导员可以指定1~2人临时负责团支部工作。

4、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委员会原则上由全院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员人数少于100人的,可由全院团员大会直接选举,选举时间是新学年开始后的前两周。选出团的总支委员会后,由院党总支主持进行内部分工,选举及分工的结果报请校团委批准,并由院团委下达任职批复后,方算有效。

5、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名,下设组织部、宣传中心、实创部、青年志愿者协会,每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1~2名,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6、校团委由全校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校团代会的召开,按团章的规定和校党委以及上级团委的要求进行。校团委委员每届任期两年。

第四章   

1、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合法选举产生的团支部委员会、各学院分团委委员会、校团委委员会的委员不得随意否定。除按本条例规定必须引咎辞职和由校团委任命或招聘的干部外,对于不称职干部,应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行使罢免权。

2、未按本条例规定产生团干,校团委一概不予承认,并按《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共青团工作管理条例》的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3、对有工作成绩的团干,上级团组织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4、本条例解释权在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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